|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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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的代偿款375.186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湖南仙宫养生泉饮料有限公司、邵东县中泉自来水有限公司、***、湖南省邵东县仙宫养生泉水厂对上述款项各按八分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034元,减半收取22517元,由四原告负担4110元,六被告负担184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