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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钦州市国裕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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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20)桂0702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165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801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7月2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上诉人***对上述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江门市海达水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5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506元,均由被上诉人广西天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09
发布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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