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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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 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支行2017年日银岚中流借字第0707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69299986元和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借款期限内利息以69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逾期后的利息以693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7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之后的逾期利息以6929998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继续计算;对于借款期限内未支付的利息,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日照中博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旭升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同力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日照广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507元,保全费50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