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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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执行人汪国强、***银行存款人民币9316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汪国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则对其存款依法予以划拨,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银行存款冻结的期限为一年,动产、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二年、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续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