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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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科消防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鸣润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开州区开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重庆市开州区开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900元,由重庆市开州区开元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1-03-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