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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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兴宁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北京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签订的《外架(钢管及配套构件)租赁协议书》; 二、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141138.71元; 三、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退还5-6米的钢管15.434吨、3-4米的钢管4.62吨、80×100钢笆网1.612吨、十字扣件2637个、直接扣件1433个、转扣774个,如逾期退还,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按照《外架(钢管及配套构件)租赁协议书》中约定的钢管150元/吨/月、扣件0.24元/个/月、钢筢160元/吨/月向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费; 四、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8227.74元; 五、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六、驳回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1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河源市建鑫劳务有限公司负担891元,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60元。保全费1220元,由被告广东省电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