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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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大港服装有限公司 汕头市金砂建筑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260254元及利息(以26025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3.82元、公告费780元,合计5983.8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支付的案件受理费5203.82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780元,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给原告***。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5203.82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被告汕头市大港服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02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