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津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1,835.46元; 三、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被告***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9,200元,给付标的71,835.46元,占争议标的65.78%,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22%即849.53元,被告***负担65.78%即1634.47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