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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津南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逾期利息1,835.46元;

三、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被告***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109,200元,给付标的71,835.46元,占争议标的65.78%,案件受理费2,48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4.22%即849.53元,被告***负担65.78%即1634.47元,公告费6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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