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海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以及此款从2016年5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90.0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