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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曹亚海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残疾赔偿金104692.8元、误工费4307.2元,以上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曹亚海医疗费46251.28元、住院伙食补助504元、营养费1890元、后续治疗费64400元、误工费46293.52元、护理费5525.2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4448.67元、交通费203元,以上共计179515.75元; 三、被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曹亚海鉴定费1540元; 四、驳回原告曹亚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4元,减半收取2997元,由原告曹亚海负担209.5元,被告山东金浩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8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