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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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万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7年11月30日开始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