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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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 天津市正恒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十堰至喜车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付***财产损失费用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付***财产损失费用18670元(扣除三方车辆交强险无责财损限额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提供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9072)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负担201元,由***负担1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