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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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明鑫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明鑫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392017042800051); 二、被告贵州明鑫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正常利息71702.5元、逾期利息223445.89元、复息20911.36元,本息合计2316059.75元(截止至2019年1月20日);2019年1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逾期月利率12.5063‰计算支付给原告; 三、原告贵州都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都匀市××单元××房产(房产证号:黔(2017)都匀市不动产权第000338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32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664元,由被告贵州明鑫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