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丹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400万元、利息1352173.77元(截至2019年2月22日,并按《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给付自2019年2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

二、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的房地产【丹房权证司徒字第××号、丹国用(2012)第0858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第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后优先受偿,并以22868700元余额为限;

三、被告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在5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在6000万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确认被告江苏中亚玻璃纤维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的上述全部给付义务(利息截至2018年12月5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驳回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913元,由被告博昱科技(丹阳)有限公司负担,并由被告江苏中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万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博昱投资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昊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带负担。鉴定费47400元,由原告丹阳市天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12-18
发布日期 2020-03-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