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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鄂0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宝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WEIKAIZHAN(湛维恺),男,****年*月**日出生,德国居民,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关于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WEIKAIZHAN(湛维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鄂01民初8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WEIKAIZHAN(湛维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楚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诉讼阶段以(2020)鄂01民初8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WEIKAIZHAN(湛维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7,8栋8联排-1-5层6号房产【权证号: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6571号】。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执行人WEIKAIZHAN(湛维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7,8栋8联排-1-5层6号【权证号: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6571号】的不动产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解除对被执行人WEIKAIZHAN(湛维恺)名下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花楼街片世纪江尚中心7,8栋8联排-1-5层6号房产【权证号:鄂(2020)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026571号】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淑红

审判员林宏文

审判员周浩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王骏

裁判日期 2021-04-02
发布日期 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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