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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共计121693.95元(其中81693.95元支付给***,剩余40000元支付给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元,由北京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