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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宏昌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六百五十七元、误工费七千六百元、护理费一千二百元、营养费九百六十元、交通费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3元,由原告***负担118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宏昌竣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95元(原告***已交纳,被告北京宏昌竣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