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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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网络购物纠纷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裁判结果 |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491民初40115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京水江河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 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绪权,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杭州品之堂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然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唐晓红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