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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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庆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2400元,合计62,4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庆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19年3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庆市融鑫典当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 四、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74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