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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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000元,并支付以52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