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毛立武与被告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之补充协议》于2019年4月9日解除; 二、被告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当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毛立武进场费80000元; 三、原告毛立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925元和房屋占有使用费29224.8元; 四、驳回原告毛立武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鹏运广场物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4980元,由原告负担3350元,被告负担163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付,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1630元。反诉受理费1149元,由原告负担853元,被告负担296元。被告已预交的85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85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