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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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台市港东制动材料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东台市港东制动材料厂给付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83890元及逾期利息(以8389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5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858元,合计诉讼费1808元,由东台市港东制动材料厂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