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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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豫03民终3086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众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马宏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华,河南西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人民法院(2019)豫0381民初11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共欠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312730元; 二、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分三次向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其中2019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9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同时,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开具已付货款发票;余款112730元及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8260元,于2019年11月30前支付完毕,并由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向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开具该部分货款发票; 三、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时间节点支付任何一笔货款,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可按照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9)豫0381民初115号民事判决结果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收到上述全部货款后,于三个工作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5990元、保全费2270元,由洛阳博金矿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16元,由驻马店市吴桂桥煤矿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六、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七、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秦铁林 审判员胡豫勇 审判员张予洛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郭润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