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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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03民终2678民事判决; 二、维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民四初字第125号第一款; 三、变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3164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9200元,***、***共同负担34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482元,由***负担6192元,***、***负担232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发布日期 | 2021-04-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