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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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偃师市万豪机械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偃师市万豪机械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货款224810元; 二、被告偃师市万豪机械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先友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为:以224810元为基数,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为标准,从2019年8月26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三、被告***对被告偃师市万豪机械厂不能清偿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5元,由被告偃师市万豪机械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