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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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99314.25元及利息,利息以499314.25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对抵押物--被告***坐落于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4号3幢****号房屋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对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