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南安营销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2191.9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58元,减半收取为929元,由原告***负担453元,由被告都邦财保南安服务部负担4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