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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编号为20190304-02)及补充协议(编号为20190304-02-补1); 二、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定金800万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耘垦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租赁物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800.00元,反诉费1817.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反诉原告)梅河口曙光饲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