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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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靖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利息款1365418080元(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45年410月24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1952元,减半收取计182976元,由原告***负担15元,由被告***、***负担9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