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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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 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靖安县邦达汽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214815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刘春光赔偿原告****、****、****、****、****人民币139238.63元(149238.63元-10000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靖安县邦达汽运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474053.63元(交强险110000元+商业险364053.63元),此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12元,由被告刘春光承担4128元,被告靖安县邦达汽运有限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4128元,被告亳州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对该笔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82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