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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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 吉林粮食批发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德惠市吉明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2219060600761的《粮食竞价交易购销合同》; 二、原告(反诉被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返还被告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反诉原告)剩余货款3952516.23元; 三、原告(反诉被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出库费70163.01元; 四、驳回原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五、原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违约金257264.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14.00元,由原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5158.97元,返还被告天津利达粮油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579.49元,由原告德惠市华粮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负担2579.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