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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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芦山县润捷供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796,581元,并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从2020年10月21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23元,由原告***负担2,285元,由被告***负担14,0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