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安鑫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吉安鑫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定金5000元。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吉安鑫茂隆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