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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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信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2347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为614707.91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