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234700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3月30日止的利息为614707.91元,此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另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信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乡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9
发布日期 2021-04-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