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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鞍山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超期占有使用费652000元;

二、驳回原告鞍山盛雄激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8元,减半收取7619元,由被告南昌欧菲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9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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