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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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廊坊鑫达铁合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动产登记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廊坊鑫达铁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位于廊坊房屋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17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18-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