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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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所有的位于眉山市东坡区××路××号××栋××层的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8)眉山市不动产权第0××1号]腾退给***”; 二、撤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20)川1402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给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标准按每年13000元计算;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58元,由***负担123元、***负担2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元,由***负担284元、***负担64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1-29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