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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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 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鲁0113执1185号 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山东山水重工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省宁国新宁实业有限公司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至2018年9月21日为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113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审判员 董岩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