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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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青阳支行 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青阳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及利息938572.92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9月2日,之后利息自2018年9月3日起按月利率7.06875‰计算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青阳支行因本案发生的律师代理费10万元; 三、若被告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则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青阳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用于抵押的坐落于青阳县蓉城镇工业园区平岗路北侧的房产(房地产他项权证号为:青房地产他证2016字第00000543号,房地产权证号为:20××17号)和坐落于青阳县蓉城镇双溪路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证号为:青他项(2016)第09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及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青阳支行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四、被告***、***对被告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122元,由安徽华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安徽华艳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9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