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支行借款本金36936元及利息、违约金(截止2017年2月26日为10100.85元,之后以369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