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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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开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财信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归还原告浙江新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