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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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宏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 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的借款本息共计52103318.4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9日,此后以附表三中尚欠借款本金及借期内利息为基数、按对应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海宁新宏洋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尚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的借款本息共计38611350.07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8月29日,此后以附表三中前四份合同的尚欠借款本金及借款内利息为基数、按对应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向原告浙江浙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475元,原告负担64158元,被告***、***负担302317元(其中234857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