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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彭奇在(2017)川0106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中承担的判决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764万元为限)。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000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8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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