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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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和县支行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合计应承担保险责任赔偿原告***103756.49元,款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支出的超出同类医保费用、鉴定费、诉讼费合计9614元,抵扣已垫付的17000元,原告***应返还被告***7386元,款项从保险赔偿款中直接扣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转由原告***全部负担。 标的款履行方式: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汇给原告***96370.49元,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和县支行,账号:62×××49;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汇给被告***7386元,汇入***指定的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平和县支行,账号:62×××77。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