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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302.29元; 二、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付款义务;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49元,由原告***负担1295.22元,被告新疆鸿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奇台分公司负担553.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