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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市恒源建安有限公司
山东兴迪尔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款项131,167元。

二、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利息,应以131,16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924元,减半收取计1,4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1-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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