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蓝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支付家具定作及装修款1454289.46元; 二、驳回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减少定作价款2581461.74元的反诉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要求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9756元,被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4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855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被告敦煌富丽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8550元;鉴定费15000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陕西博强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