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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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昆明东晖经贸有限公司 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偿还以下款项:1、借款本金550万元;2、利息、罚息、复利合计454279.61元;3、自2020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及欠付利息的复利;4、违约金11万元。(其中第3项逾期利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同时逾期利息、复利及违约金合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若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按照法定抵押权顺位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享有对以下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昆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温泉旅游度假区);2、盘龙区北京路与××交叉口西南角心××假日大厦××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4层4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1层营业厅、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3层301号、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地下二层车库、盘龙区北京路与白云路交叉口西南角心景假日大厦29层2902号房屋(车库);3、安国用(2012)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座落:安宁市);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250元,由被告云南心景康养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大朝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温泉心景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