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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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兴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安装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合计158367.34元; 二、驳回***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负担255元,***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12-22 |
发布日期 | 2021-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