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5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1-04-15 |